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企业管理和孵化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关于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的公告》(穗开管[2001]4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管理机构为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主管部门为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企业入园
第四条 企业申请进入创业园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企业创办人中至少有一人为留学人员。留学人员是指获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人员,或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二)创办生产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创办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三)留学人员创办并占有该企业50%以上股份,或占有30%以上股份并在该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所占股份含技术入股);
(四)留学人员需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所投资项目的相关技术;
(五)企业需在广州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备相关专业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留学人员可以独资兴办项目,也可以用自己拥有的专有技术、专利、资金等与国内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项目。
第六条 创业园优先鼓励下列领域的项目入园接受孵化: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及生物医药技术;
(三)精密机械及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新能源技术;
(六)环保技术。
第七条 企业入园应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园申请表;
(二)证明其留学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外的学历证明、学位证书、护照、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的留学人员证明等)和个人简历;
(三)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企业的商业计划书;
(四)企业运营的资信证明材料。
企业尚未成立的,可由管理机构推荐的园区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企业筹建服务,相应的服务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八条 企业入园程序:
(一)行政管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项目申请人)资格及项目进行审查,并报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经审查合格后,由管理机构发给入园证书,不符合入园条件的,由管理机构给予必要的说明;
(二)企业入园应办理入驻手续并签订相关协议。企业须在收到入园证书之日起60日内入驻。如确有困难的,经管理机构批准后可延期30日。逾期企业未成立的,发给的入园证书自动失效;
(三)申请项目尚未成立企业,但经审核符合入园条件的,由管理机构发给入园证书,项目申请人应立即进行企业筹建;
(四)企业筹建完毕,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园区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入园手续,成为创业园的在孵企业。
第九条 企业入园后享受创业园在孵企业的相关待遇,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入园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入园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享受广州市、广州开发区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权利;
(二)享有无偿使用管理机构提供的各项公共设施的权利(按规定另需支付费用的除外);
(三)有权参与由管理机构组织的各项公开培训、论坛,参与创业园的民主管理;
(四)对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入园企业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六)对创业园相关规定享有知情权和修改建议权;
(七)对管理机构提供的融资、培训、业务代理等各项市场化服务,保留选择和拒绝的权力;
(八)有提前终止在创业园的孵化期的权力;
(九)独立进行本企业经营和运作的权力。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在规定的期限内入驻创业园并开展与企业申请项目相符的研究开发以及
相关运营活动;
(二)按期、如实向管理机构提交管理机构制定的相关统计报表和问卷(创业园自制的统计表、调查问卷每月不超过一份),填报有关部门下发的经济月报表;
(三)遵守创业园的物业管理规定,爱护环境,保护公共设施,按期交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网络服务费;
(四)改变项目经营方向或更换经营项目的应提前告知管理机构;
(五)不得从事危害环境、影响公共安全的活动;
(六)遵守国家、省、市的各项法律法规;
(七)积极配合管理机构的各项管理活动,维护创业园的良好声誉;
(八)提前结束企业孵化或继续延期的,须提前30日向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企业毕业
第十二条 企业毕业是指入园企业符合下列毕业标准,可以到创业园以外独立运作:
(一)产品系自行开发或已买断专利和技术产权,产权明晰,有一个以上高新技术的龙头产品,并已形成批量生产;
(二)高新技术的龙头产品已按产品行业规定获得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 有进一步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和可行的近、中期开发规划;
(三) 企业年销售收入当年达到100万元以上。
(五)企业管理达到如下标准:
1. 遵照国家公司法和企业章程,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的职权得到顺利履行;
2. 有较健全的项目、财务、人事、生产、经营、质量及科技等管理制度;
3. 企业的业务流程清晰,员工管理规范,公司团队稳定,良性的企业文化基本形成;
4. 建立了适合本企业发展的科、工、贸一体化的经营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进入创业园的企业孵化期为两年,期限自入园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两年期满,原则上企业应该办理毕业手续。期满因故不能毕业的,入园企业可以书面提出申请缓留一年,经管理机构同意后应签定缓留孵化合同,缓留期满,即办理有关终止孵化手续。
孵化期未满,但符合第十二条毕业标准的企业应提前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毕业可由企业或管理机构一方根据企业孵化情况提前向对方提出。企业毕业时,应配合管理机构按程序办理毕业手续,结清有关费用,交接相关资料和财物,具体程序按《创业园企业毕业办理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在广州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继续经营的毕业企业保留创业园毕业企业称号,享受《关于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的公告》中规定的科技扶持金;享受管理机构提供的培训、咨询等服务,具体待遇按《创业园毕业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企业退出
第十六条 企业退出是管理机构对入园企业采取的强制清退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采取强制清退措施:
(一)企业在运营期间持续二个月没有实质性经营运作,场地闲置,经管理机构督促仍未运作的;
(二)自批准入驻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进行办公场地布置、装修,进行相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也未招聘相关工作人员;
(三)孵化期届满,经管理机构三次书面形式督促,既未提出续约,也没有给予必要解释的;
(四)企业缓留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终止孵化手续的;
(五)拖欠水电费累计已达两个月,经管理机构两次书面形式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六)拒不提交统计报表累计三次以上,经督促仍不提交的;
(七)严重违反创业园的管理规定,或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给创业园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八)不服从管理机构的正常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
(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勒令停止营业的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十一)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清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企业接到退出通知后,应在限定期间办理清退手续,逾期不办理
的,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强制清退措施。管理机构采取强制清退措施发生的费
用由被清退企业承担。
第十九条 企业退出后,管理机构有权解除与企业签订的各项管理服务协议,终
止管理服务关系。
第二十条 企业退出后,不享受创业园毕业企业的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自2003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管理机构发出的管理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一:
企业入驻协议
穗火创进 [200 ] 号
为更好地扶持留学人员项目的发展,使留学人员项目尽快成长为成熟的企业,也使留学人员尽快成长为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家;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进驻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 号楼(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路 号) 室,面积______平方米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可以并限于在大厦内从事
等经营活动。乙方如在上述期间变更上述经营活动,应于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在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始能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二、为扶持乙方的发展,甲方将在上述期间内依国家、省市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在工商注册、配套服务、出国手续和家居安置等方面,给乙方支持和协助。
三、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大厦的管理规定,诚实信用地开展经营活动。
乙方保证妥善、恰当地使用上述房屋,不擅自改变用途,不转交他人使用,不空置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交他人使用,或者发生空置(指无从事经营活动)两个月,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使用权,甲方有权强制收回并交给第三方使用。
四、企业入园孵化满一年后,甲方将对企业的运作和诚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对于通过评估的企业,将继续孵化至期满;对未通过评估的企业,甲方保留劝退或强制清退的权利
五、附件一和附件二是本协议的有效补充说明,法律上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上述约定,友好协商处置,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七、 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并报
公司登记机关二份。
八、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乙方: 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一:物业管理协议
附件二:企业孵化协议
附件二:
物业管理协议
穗火创进[200 ] 号
为确保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楼宇、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与安全,使园内企业有一个安全、舒适、整洁、文明的办公环境,维护各园内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广州留学人员创业园有限公司(甲方)与 (乙方)就乙方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运作期间的物业管理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入驻情况及收费标准
第一条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可以并限于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内从事与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一致的经营活动。
乙方如在上述期间变更上述经营活动,应于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在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始能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条 在上述期间内,甲方将 , 室面积 平方米,提供给乙方使用,其中 平方米为免租,其余 平方米按优惠价收取租金,租金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收。租金第一年按全部租金的 %收取,即 元/平方米/月,合计 元/月;第二年按全部租金的 %收取,即 元/平方米/月, 合计 元/月。(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清上述费用)。
第三条 在上述期间内,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收取或代收下列全部或部分费用:(下列所有费用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收)。
(1)物业管理费(4元/平方米,暂由广州火炬中心代缴);
(2)房屋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暂不收取);
(3)卫生清洁费(暂不收取);
(4)商业、服务业管理费(暂不收取);
(5)车辆停放保管费;
(6)水、电及排污费(由甲方为水、电部门代收,除实际使用发生的费用之外,乙方要支付 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公摊费用,公摊费用的不足部分暂由开发区管委会代缴,甲方每月28日抄取水、电表读数,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清上述费用。)
(7)公共设施、场所使用费(乙方使用时按照相应设施、场所的使用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金,履约金按3个月的房租计收。如3个月房租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按10000元计收。乙方办理出园手续并结算后,上述保证金由甲方无息归还给乙方。
第五条 所有费用的收取办法和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甲方保留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收费项目、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 乙方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设施、设备管理中的权益和责任
(1)乙方及乙方人员要爱护园区设施、设备,爱护公物。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禁止在楼内、室内擅自乱拉、乱搭、乱接电线与管道。如确需要安装水、电、管、网,要向甲方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才能安装施工。
(3)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擅自安装、拆卸包括水、电表在内的一切设施、设备;不得更改水、电表读数;严禁在园区内使用生活用炊具及易燃、易爆设备;离开办公室后要切断电源。
(4)楼内(包括过道)、室内禁止搭建和改建,如确需要,要向甲方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才能安装施工。
(5)乙方如要对本协议第2条所述的场地进行二次装修,必须提前10日向甲方书面申请。申请必须包含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装修设计图纸(含墙体间隔、水电管线详图)、设计说明(含装修材料规格、性能说明)、进度安排、施工程序、项目负责人及所有施工人员身份证明、准备安装的设备、电器清单。二次装修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及各项建筑规范的要求。以上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安装施工。
(6)乙方在二次装修施工前,必须向甲方缴纳10000元的装修保证金,在装修完成,经双方验收与经甲方批准的装修申请情况一致后,上述保证金由甲方无息归还给乙方,否则,甲方将一直保管上述保证金至乙方整改装修与经甲方批准的装修申请情况一致。
(7)二次装修中的水、电、管、网由甲方统一规划、统一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水、电、管、网的容量与安全性须满足经甲方批准的装修申请中所列设备、电器的需求,乙方增加的设备、电器不在此列。由乙方增加设备、电器所导致的容量不足及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二次装修过程中需接受甲方的监督,对与经甲方批准的装修申请情况不一致之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装修并进行整改。乙方在二次装修过程中的装修材料、垃圾自行清运,严禁丢弃。
(9)工程施工时不得影响其他使用人的正常办公、工作等,不得占用公共场所作为施工场地。
(10)如甲方对园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所涉及的园内房屋用户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工作的进行。
(11)客梯只准载客,不准装运货物,人员进入客梯所允许携带的物品以手持为限。如需装运货物,请到指定货梯装运。并且所有电梯不得超载运行。
(12)电梯内不准乱写、乱涂、乱划、乱贴,确保电梯整洁。
(13)如发现灯不亮、线路有故障、卫生设备漏水等,应立即报告甲方进行修理,不得擅自修理。
第七条 乙方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环境、治安、消防管理中的权益和责任
(1)乙方及乙方人员有保护和美化园区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禁止破坏环境的行为。
(2)为保护和美化园区环境,必须遵守下列9个不准:不准随意践踏、占用绿化草地,摘折花木;不准在公共地方拉绳晾晒衣物;不准从楼上往楼下抛杂物;不准在公用的楼梯间、通道、天台、平台等处堆放杂物;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果皮、饮料瓶(罐);不准堵塞消防通道;不准播放大功率音响、大声喧哗吵闹、鸣放鞭炮;不准饲养禽畜、宠物;不准有影响区容观瞻的乱打、乱贴、乱挂等现象和行为。
(3)乙方及乙方人员有责任配合甲方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园区的正常运行和安定。
(4)乙方及乙方人员如发现治安问题或可疑人物、事件,应立即告知甲方或拨打报警电话110。
(5)园区企业按使用区域实行防火责任制,由各用户单位负责人担任消防责任人,并与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6)乙方必须明确义务消防员和消防责任人。消防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灾隐患;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随时保持畅通;甲方负责管理好消防泵与电梯等,定期运转和保养,使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甲方与乙方要定人、定时、定措施,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7)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通道上堆放物品,楼宇防烟门应当常闭。
(8)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标志和事故照明设施。
(9)园区内严禁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10)烟头和火柴余烬要随时熄灭。
(11)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12)乙方装修应采用阻燃材料。若需使用可燃或易燃材料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否则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13)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要向甲方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在甲方人员的监护下,由持有明火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14)发现火警,应立即告知甲方或拨打报警电话119,并关闭电器和门窗,迅速离开工作场所,切勿使用电梯逃生,应徒步从防火楼梯离开。
第八条 乙方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车辆管理中的权益和责任
(1)所有车辆未经物业管理部许可,不得进入园区及停放。
(2)所有进入园区的车辆必须在指定区域停放,并按上文所述规定交纳停放费用。
(3)长期停放在园区内的机动车辆,应向甲方申请领取“停车证”,并按上文所述规定交纳停车泊位费用。
(4)所有进入园区的车辆必须听从甲方人员的指挥调度。
(5)严禁在园区内擅自冲洗车辆。
三、罚则
第九条 乙方必须承担因违反上述条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一切相关责任,甲方同时可依照情节给予乙方通报批评、直接从乙方缴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除罚款直至清退乙方出园。
第十条 乙方拖延缴纳各项费用者,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如违反本协议第4条规定,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乙方如未能依照本协议第三条(6)款缴纳水、电及排污费,第一个月甲方将从乙方水电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费用并对乙方进行书面警告,第二个月除从乙方水电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费用外将收回乙方场地。
第十二条 乙方拖欠本协议规定要缴交的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除,并保留对乙方进行书面警告或收回乙方场地的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对园区管理和本协议的执行有任何意见、建议等,可直接向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反映。广州留学人员创业园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代表甲方对园区进行管理、接受投诉、执行甲方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被处罚者如对处罚不服或有任何异议,应在接到处罚通知5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或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四、其它条款
第十五条 如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3个月内,因任何原因未能入驻开展正常工作;或乙方从事与本协议第1条所述经营活动不符的活动;或乙方将场地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立刻收回场地。
第十六条 乙方应于本协议第1条规定的期限届满时,迁至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广州科学城经营,原根据本协议第2条使用的场地无条件退还给甲方。如乙方仍需继续在上述场地经营,则乙方应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与甲方签订《续签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乙方在期限届满时,既不与甲方签订《续签协议》,又继续占用上述场地,则甲方有权立刻收回场地。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提交本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州留学人员创业园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企业孵化协议
穗火创进[200 ] 号
甲方: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乙方: 有限公司
经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孵化对象进驻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为明确孵化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孵化条件
第一条 乙方应符合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的入园条件:
1、已取得法人资格,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
2、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或产品具备一定的产业化水平;
3、项目或产品来源清晰、真实,有完整的手续,其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前景好;
4、具有良好的创业团队,团队具备具有熟悉本行业的科技人员,同时具备管理、市场的管理人员;
5、注册资金真实,具备项目所需要的一定资金;
6、符合有关环保要求。
第二章 孵化服务方式
第二条 甲方共提供两种孵化服务方式:
第一种: 提供孵化场地有偿服务;
第二种: 甲方向乙方参股,可以房租入股,或可用有偿服务或资金入股。
双方同意采用第 种方式,作为孵化服务方式;
第三章 双方的义务
第三条 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如下服务
1、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统筹办理工商年检;
2、协助申报各项科技扶持资金和科技项目;
3、协助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和年检;
4、协助新产品投产鉴定的申报;
5、提供INTERNET网络服务;
6、为员工办理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
7、提供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咨询服务;
8、提供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9、为员工提供中晚就餐,餐费按市场价格收取;
10、提供信件收发、保安、清洁、保安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详见附件二:物业管理协议);
第四条 乙方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向甲方提交真实、详实的项目介绍资料;
2、在限定的入驻期限内进驻创业园,并开展与企业提交项目相符的研究开发以及相关运营活动;
3、若改变项目经营方向,更换经营项目的应提前告知甲方;
4、遵守国家、省市的各项法律和规章,依法经营,遵守园区大楼的管理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条例;
5、按季度向甲方提交财务报表、有关部门下发的经济月报表以及甲方制定的相关统计报表和问卷(园区自制的统计表、调查问卷每月不超过一份)。上述报表和问卷,乙方应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6、遵守园区的物业管理规定,按期交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网络服务费以及其他服务费用;
7、不得从事危害环境、影响公共安全的活动;
8、应切实遵守国家、省市的劳动法规,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9、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各项管理活动,维护园区的良好声誉。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
第五条 乙方享受如下权利:
1、享受园区提供的各项公共设施;
2、参与由乙方组织的各项公开性培训、论坛或其他相关活动;
3、对园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参与园区的民主管理,监督甲方以及其他入园单位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5、对园区相关规章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6、对甲方提供的融资、培训、业务代理等各项市场化服务,保留选择和拒绝的权利;
7、可提前结束在园的孵化期;
8、遇到特殊情况,有向甲方求助的权利;
第六条 甲方根据上级机关的授权,执行园区的相关管理职能。履行与乙方签署的各项协议并监督乙方的执行。
第五章 企业离园
第七条 甲方提供的孵化服务期限为两年,期限自甲方颁布入园证书之日起计算。在两年内,乙方应达到《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四章中“企业毕业”的标准,办理“毕业”手续。若两年期满,乙方因故不能“毕业”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缓留一年,并签定缓留孵化合同。缓留期满,乙方必须办理有关终止孵化手续,离开创业园。
第八条 乙方可提前结束孵化期,但乙方需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同意后,核清相关费用,方可办理离园手续。
第九条 已经离开创业园的公司,经甲方同意,可继续接受创业园孵化服务,但须继续履行在孵企业的各项义务,并向甲方缴纳相关服务费。
第六章 企业清退
第十条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清退措施:
1、企业在正常运营其间持续二个月没有实质性经营运作,场地闲置,经管理机构督促仍未运作的;
2、自批准入驻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进行办公场地布置、装修,进行相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也未招聘相关工作人员;
3、孵化期届满,经甲方以两次书面形式提醒和催促,既未提出续约,也没有给予必要解释的;
4、企业续约期届满的;
5、拖欠水电费累计已达两个月,经甲方以两次书面形式催收下仍拒绝缴纳的;
6、在园期间不向甲方提交统计报表三个月以上;
7、严重违反创业园的管理规定,给创业园造成重大经济或荣誉损失的;
8、不服从甲方的正常管理,对甲方工作人员态度粗暴,情节严重的;
9、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10、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11、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甲方认为需要清除的。
第十一条 乙方接到退出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退出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甲方将执行强制清退的措施。
在公证机关现场公证或律师现场见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留在房间的物品妥善移至园区的公共仓库,乙方应承担场地清理及物品保管费,逾期(两个月内)不前来办理领取手续的,甲方保留对这些物品折价出售的权利。公证机关或律师现场见证的费用完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解除与清退出园的企业关系,乙方被清退出园后,不享受创业园毕业企业的有关待遇。
第七章 企业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费用收取:培训费、文秘费以及其他委托费、代理费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核算和收取。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按物业管理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第二种孵化服务方式外,甲乙双方仅为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甲方提供的服务与乙方的经营活动没有任何经济的或法律连带责任。在孵化期间,乙方若违反本协议或甲方制定的管理规定,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孵化关系,终止本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乙方: 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企业续签协议
穗火创进 [200 ] 号
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批准 (以下简称乙方)继续留驻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将创业园 号楼 室,面积 平方米,提供给乙方使用,租金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收。租金按 元/平方米/月收取, 合计 元/月。(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清上述费用)。
二、乙方在上述其间可以并限于在大厦内从事 等经营活动。乙方如在上述期间变更上述经营活动,应于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在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始能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三、为扶持乙方的发展,甲方将在上述期间内依国家、省市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在工商注册、配套服务、出国手续和家居安置等方面,给乙方支持和协助。
四、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大厦的管理规定,诚实信用地开展经营活动。
乙方保证妥善、恰当地使用上述房屋,不擅自改变用途,不转交他人使用,不空置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交他人使用,或者发生空置(指无从事经营活动)两个月,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使用权,甲方有权强制收回并交给第三方使用。
五、本协议有效期满后,乙方应立即到甲方相关部门办理有关终止孵化的手续。
六、附件一和附件二是本协议的有效补充说明,法律上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上述约定,友好协商处置,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二份。
九、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乙方: 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1:物业管理协议
附件2:企业孵化协议
附件五:
企业离园协议
甲方: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乙方: 有限公司
为提高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场地使用效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双方就乙方离开创业园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将创业园 号楼 室归还给甲方。
第二条 乙方的水电费交至 年 月 日,剩余部分根据乙方平时的水电情况暂时核定为 元,由乙方交给甲方,待甲方将相关数字计算清楚后一月内多退少补。
第三条 乙方离开创业园后将不再保留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在孵企业的待遇,但相关事务可继续向甲方求助,甲方将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